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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建设工程律师网由夏世友律师创立。夏世友律师,男,生于1974年,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专业,研究生学历,具有法律与建筑专业双学历,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工程师,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法律事务部-负责人,第十届深圳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委员会-秘书长,建诚律师团队-创始人/主任/首席律师,获得建筑类工程师职称,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夏律师曾在国有大型企业成都铁路局、深圳地铁集团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十余年,先后参与了襄渝铁路既有线、桥梁及隧道的新建、改建工程,深圳地铁1号线、4号线土建及轨道工程的管理。夏律师至今从事律师职业十几年,责任心强,办案技巧娴熟,具有较为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诉讼及非诉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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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共有人同意的房屋租赁纠纷
作者:
建诚建设工程法律服务
文章来源:
www.lawjc.cn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04-29
在没有征得房屋共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李某的儿子擅自将家庭成员共有的房屋租赁给他人经商并将租金据为己有。朝阳区人民法院近日对此案一审宣判,法院认定被告与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无效,判决承租人将房屋返还给原告及其他共有权人。
李某与儿女共有一处私产门面房屋。两年前,行动不便的李某由女儿接到外地安度晚年,家中的房屋便交给小儿子管理使用。去年12月,其小儿子未征得父亲及姐妹的同意,将铺面租赁给他人用于经商,租赁期限为5年,并将预收的1万元租金据为己有。今年1月,得知儿子擅自出租房屋,承租人破坏房屋结构进行装修后,李某便委托女儿回老家进行交涉,要求收回房屋。可被告以已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不得违约为由,不同意中止协议。
李某随即委托律师,将儿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被告与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并返还房屋。针对儿子提出的父亲曾同意出租房屋、现父亲年老患有老年性精神疾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辩称,老人还专门到司法鉴定部门作了民事行为能力鉴定,证明其意志行为活动正常,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法院认为,被告未经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同意将该房屋租赁给他人经商使用,侵犯了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对该房屋的共有权利,其与他人签订的租赁协议依法应确认无效,承租人应将房屋返还给原告及其他共有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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