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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建设工程律师网由夏世友律师创立。夏世友律师,男,生于1974年,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专业,研究生学历,具有法律与建筑专业双学历,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工程师,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法律事务部-负责人,第十届深圳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委员会-秘书长,建诚律师团队-创始人/主任/首席律师,获得建筑类工程师职称,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夏律师曾在国有大型企业成都铁路局、深圳地铁集团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十余年,先后参与了襄渝铁路既有线、桥梁及隧道的新建、改建工程,深圳地铁1号线、4号线土建及轨道工程的管理。夏律师至今从事律师职业十几年,责任心强,办案技巧娴熟,具有较为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诉讼及非诉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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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可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作者:
建诚建设工程法律服务
文章来源:
www.lawjc.cn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04-29
一、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具有法定资质的建设施工企业名义的;
(3)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
(4)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
二、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的工程结算与修复费用承担规定:
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根据工程验收是否合格,将导致不同的处理果:
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但修复后合格的,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③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且无法修复的,发包人可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
建设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及承包人按照过错程度承担承包人返工、修理、停工、窝工损失以及因工程质量缺陷造成发包人的损失。
三、因合同无效导致的利益收缴:
对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取得的利益、出借法定资质的建设施工企业因出借行为取得的利益、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签订合同取得的利益,由人民法院采取民事制裁措施予以收缴。
虽然法律有明文规定,但在近年的司法实务中,人民法院予以收缴无效合同所获利益的案例非常少见,仲裁案件中几乎没有收缴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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