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受偿权,指的是某种特殊债权的效力优先于一般的债权,能在一般债权之前先得到满足。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下面为你介绍如何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一、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通过发函方式主张。
如:工程竣工时间为2013年3月5日,承包人于2013年6月13日以“工程联系单”方式向发包人主张涉案工程的优先受偿权,其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除斥期间6个月。因此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律师:建设单位的工程优先受偿权应在法定期间6个月(除斥期间)内行使。承包人以能够证明的方式在法定期间内向发包人主张过优先受偿权,则承包人在优先受偿的6个月之后起诉的,仍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承包人应注意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时间以及行使证据。
二、建设工程施工优先受偿权仅限于建设工程价款,不包括由于发包人延迟支付产生的利息和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的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律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所保护的范围系投入或者物化到建设工程中、对建设工程所产生增值部分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施工人由于无法取回其实际投入或者物化到建设工程中的该部分价值,从而设定了一种对拍卖价款的物上代位,即施工人可以从该工程拍卖或者折价款项中优先取得其实际投入或者物化到建设工程中的价值;而对于未实际投入到建筑物中的价值,无论其表现形式如何,均不能对建设工程取得优先受偿的地位。因此发包人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包括延迟付款产生的利息等都不属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范围内的内容。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途解除时,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时间应从合同解除日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如双方没有按照约定建设完毕,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解除。可以依照《解释》第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之规定,因此应当将合同解除之日作为优先权的起算日。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中形成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明确规定,如果建设工程合同由于发包人的原因解除或终止履行,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之日起计算。
该规定说明最高院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的标准进行了调整,即以合同解除日作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日。因此在工程提前终止时,承包商申请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起始时间应以合同解除日为起始日,而非约定的竣工日期。
四、即使一个整体工程拆分成若干标段,每个标段合同均约定了工程竣工日期,如果合同履行过程中,这些合同的具体施工及工程款支付等并没有进行区分,而是作为一个整体工程来履行义务的,则以这个工程的最后竣工日期为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
律师:承包人在承接一个工程的若干标段时,应请注意并明确这些工程标段时独立施工还是作为一个整体工程进行施工。如果从施工过程及工程款支付等方式看双方将其视为一个整体履行义务的话,则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行使自最后一个项目的竣工之日起算,如果这些标段是单独立项、规划、施工及工程款支付的,则承包商应分标段行使优先受偿权。切莫过了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间6个月。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对承包人风险的特别保护条款,当发包人存在迟延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应及时通过发函或诉讼的方式主张优先受偿权,防止因怠于行使而面临承担巨大的法律风险。切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