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提示:公司向法院申请再审,在法院审查阶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大股东又分别向法院提交文件称:再审申请书上的公章是别人盖的,我们公司不想申请再审,我们要撤诉!最高人民法院最新作出的一份裁决书上,体现了这个有意思的场景。
一、金域食府公司因与华龙公司、金域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二、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过程中,金域食府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俊玲向法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称本案的再审申请书系金域食府公司股东王某擅自加盖公司印章所形成,金域食府公司并不同意就本案申请再审。
三、同日,持有金域食府公司55%股权的华龙公司亦向法院提交说明,称华龙公司作为金域食府公司的大股东,从未同意就本案申请再审,王某擅自加盖金域食府公司印章所形成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未经过华龙公司的同意。
四、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准许金域食府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1、法定代表人当然有权利代表公司参与诉讼,也有权利代表公司在诉讼中或诉讼外签署各种文件,因此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人选必须慎重。
2、公司章程或公司股东间的协议中可以考虑约定有权决策公司提起诉讼或仲裁的主体。尤其是对于业务类型较为简单、不易发生诉讼仲裁的公司,不妨公司章程直接规定公司提起的全部诉讼或仲裁均需经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同意。对于易发生各类诉讼仲裁案件的大型公司,公司章程可规定如诉讼或仲裁的提起涉及公司的重大利益,或间接影响公司今后的运营和发展,或存在其他重要事由时,股东会或董事会才有权决定提起诉讼或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以下为法院在裁定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对该问题的论述: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关于“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的规定,王俊玲作为金域食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撤回金域食府公司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案件来源:辽宁金域食府餐饮有限公司、辽宁华龙贸易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51号]
来源:法客帝国